(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陈湘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陈湘娣,池广先,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被执行人陈湘娣,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池广先,男,1974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蒋佳,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随州市分行申请陈湘娣、池广先、蒋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湘娣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随州市分行案款128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现因被执行人陈湘娣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苏玉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