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晓娥与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迁安运输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娥,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迁安运输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01号原告:杨晓娥,农民。委托代理人:肖进刚,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迁安运输分公司。负责人:冯合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娥诉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迁安运输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娥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杨晓娥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国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任立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