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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博与被执行人杨延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9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杨某某从2015年9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赔偿款1500元,直至付清赔偿款50413.50元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钟龙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