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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和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李某甲,男被告戴某某,女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吴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全珑、王瑞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6月相识、恋爱,1995年5月10日在登记结婚。1996年8月2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双方未购置夫妻共同财产。原告2000年外出,至今未归,也未跟家人联系,未履行妻子职责,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婚生女李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及家庭成员情况;第二组,南充市顺庆区李家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以及双方长年分居的事实。被告戴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被告戴某某于1994年6月相识、恋爱,1995年5月10日在李家镇政府自愿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8月2日生育一女李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双方未购置夫妻共同财产。原告2000年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由于原、被告长年分居,期间无联系,双方因此沟通、交流减少致夫妻关系失和。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近年来双方因故分居多年,被告对原告离婚请求亦不持异议,足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生子女已成年,独立生活。故本院依法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戴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豪人民陪审员  王瑞斌人民陪审员  欧全珑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