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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凤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殿生,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海涛,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凤莲,女,现住公主岭市。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2014)公民二初字第666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公民二初字第666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皓审 判 员  林万福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忠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