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再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正军与沈仲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正军,沈仲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再终字第17号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正军。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沈仲平。上诉人李正军因与被上诉人沈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邵东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向邵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审查后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邵东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邵东县人民法院经再审,于二○一五年一月十日作出(2013)邵东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李正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李正军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但李正军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预交上诉费,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缴费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正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铁英审 判 员 宁少军审 判 员 何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晏 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