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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筱方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筱方,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朱筱方。委托代理人谭翔,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原告朱筱方与被告陈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缪培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筱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谭翔,被告陈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范庭建与被告陈敏原系夫妻。2013年12月14日,范庭建开办的纸管厂因结欠他人货款,经鞠益丽介绍向原告借款60万元,承诺仅用几个月。因原告当时没有现金,便将面额均为10万元的六张承兑汇票交给范庭建,范庭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在还款时归还现金。借款到期后,范庭建未能还款,仅在2014年11月底补偿了原告3万元利息。2014年年底,被告和范庭建主动约我与鞠益丽在左岸咖啡店协商,被告承诺该借款由其与范庭建慢慢还,如欣园小区的房屋处理掉先还原告,并答应每个月给5700元的利息,被告在借条上借款人一栏添加了其名字,并将其身份证号码写在借条上。但被告在给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后,未再给付利息,亦未归还借款。后范庭建与被告离婚,且现范庭建无法联系。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被告辩称:我与范庭建原系夫妻,在2014年底离婚。2013年12月14日范庭建向原告借款60万元时,我并不知情。2014年下半年鞠益丽打电话给我父亲,提及范庭建向原告的该笔借款。后来我在楼下遇到鞠益丽(与我家系邻居),问范庭建是不是向她借钱了,她说范庭建是向原告借了承兑。我回家问范庭建,范庭建承认向原告借了几十万,月息2分。我想这么高的利息给不起,就让范庭建约原告及鞠益丽于2014年12月底在左岸咖啡协商。当时范庭建讲总共有300多万债务,我想把家中房子及车子卖掉也够还,就在借条上签名。但当时范庭建已还原告3万元,只欠57万元。之后我开始处理车子和房子还债,但要债的越来越多,而且还有高利贷,就还不起原告的钱,便与原告协商,按月息1分,给了原告一个月的利息5700元。现在只欠原告57万元,我愿意归还,但我每月只有近3000元的工资,无力归还原告。针对被告辩称,原告补充陈述:范庭建给付我的3万元系利息,而非本金,故被告实际结欠原告本金60万元,而非57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敏与范庭建原系夫妻,2014年年底离婚。2013年12月4日,范庭建经其邻居鞠益丽介绍,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向范庭建交付了六张面额均为10万元的承兑汇票。2014年11月,范庭建给付了原告3万元。2014年12月份,被告在范庭建出具给原告借条上借款人一栏签名,答应原告与范庭建一起归还该借款。被告支付了原告利息5700元后,与范庭建未再归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2014年12月,被告与范庭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范庭建出具给原告的60万元的借条上以借款人身份签名,并答应与范庭建共同归还,故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偿还之责。被告在借条上签名时,知道范庭建已给付原告3万元,如范庭建给付原告的该3万元是本金,被告在借条上签名时完全可以在借条上记载已还本金3万元,但其未予记载;且据其陈述,范庭建向原告借款月息2分,故原告陈述范庭建给付其3万元为利息真实可信。被告以后来给付的月利息为5700元为由,认为范庭建给付原告的3万元为本金,不予采信。综上,现被告与范庭建应结欠原告借款6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敏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筱方借款6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陈敏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陈敏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判员  缪培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亚波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