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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武学宁诉赵积儒合伙协议纠纷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学宁,赵积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415-1号原告武学宁,男,生于1963年10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刘红,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积儒,男,生于1943年1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武学宁诉被告赵积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玮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