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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4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玉军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868号罪犯张玉军。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唐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军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5月17日至2015年4月28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八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被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爱厂代理审判员谷莉代理审判员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