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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丹与被执行人赵朝、王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丹,赵朝,王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民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吴丹,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住遂平县。被执行人赵朝,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遂平县。被执行人王翠,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赵朝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遂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让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朝,王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吴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遂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贾耀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二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