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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建诉被告彭丽君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建,彭丽君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996号原告刘永建,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朋,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丽君,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建诉被告彭丽君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长军审 判 员  朱慧姝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