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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栗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栗某。被申请执行人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晓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颉永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