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桂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817号罪犯刘桂君。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1)朝刑初字第3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桂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桂君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6月28日至2015年1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因抢劫罪于二〇〇三年七月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二〇〇九年八月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桂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爱厂代理审判员谷莉代理审判员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