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潘立安、邱碧霜与邱碧霜、赵东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立安,邱碧霜,赵东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148号原告:潘立安。被告:邱碧霜。被告:赵东一。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立安诉被告邱碧霜、赵东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立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