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二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俊,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系江苏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划总监。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俊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冰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吴俊利用担任江苏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划总监的职务便利,虚构可以帮助本公司与深圳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合作及办理雅高卡等事实,并以缴纳合作押金、招待费、差旅费及会员卡充值等名义,骗取本公司财务共计人民币166693.2元。后被告人吴俊在本公司多次催要下,先后退还人民币共计128288元。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吴俊被抓获归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俊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被告人吴俊的供述、证人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劳动合同书、报销审批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被告人吴俊当庭对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在公司工作期间,也帮助公司做了一些工作,起诉书指控的16万余元,不完全是侵占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吴俊利用担任江苏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划总监的职务便利,虚构���以帮助本公司与深圳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合作及办理雅高卡等事实,并以缴纳合作押金、招待费、差旅费及会员卡充值等名义,多次从本公司财务支取或报销钱款共计人民币166693.2元并占为己有。后被告人吴俊在本公司多次催要下,先后退还人民币共计128288元。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吴俊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吴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13年11月应聘到江苏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企划总监,其间,其利用企划总监的职务便利,让刘某冒充深圳腾讯控股有限公司领导“刘胜平”,虚构帮助本公司与深圳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合作的事实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共计56693.2元;用虚假的微信公众平台高级接口开发账户风险押金收款收据骗取公司财务10万元;虚构为雅高会员卡充值的名义,骗取公司财务1万元,并将上述钱款共计人民币166693.2元占为己有。后其在本公司多次催要下,先后退还人民币共计128288元。2、证人刘某的证言及“刘胜平”名片,证明其与被告人吴俊的父亲是朋友,吴俊让其冒充深圳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副总“刘胜平”到吴俊任职的江苏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谈业务”,后其到江苏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王总商谈,但其未与吴俊一起向公司索要财物,亦未从吴俊处获取好处。3、证人王某、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二人分别为江苏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主管,被告人吴俊于2013年11月应聘到江苏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企划总监,后吴俊虚构可以帮助本公司与深圳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合作及办理雅高卡等事实,找人冒充深圳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副总到公司商谈,并以缴纳合作押金、招待费、差旅费及会员卡���值等名义,多次从本公司财务支取或报销钱款二十余万元,后经公司多次催要,吴俊陆续归还公司人民币共计128288元。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吴俊父亲,吴俊在外欠债很多,其帮吴俊归还十几万元,但吴俊还有很多欠款未归还。5、证人安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爱丽琴商务咨询公司员工,其曾为被告人吴俊办理过一张雅高会员卡,该卡仅做打折使用,没有充值功能,其仅收取吴俊年费2388元,吴俊办卡时也未充值1万元。6、营业执照、吴俊的劳动合同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吴俊于2013年11月应聘到江苏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企划总监。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费用申请单、付款通知单、汇款凭证、报销审批单、微信公众平台高级接口开发账户风险押金收款收据(退款凭条)等书证,证明被侵占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66693.2元。8、江苏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情况���明,证明被告人吴俊于2014年4月22日至同年10月30日,先后退还人民币共计128288元。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证明被告人吴俊侵占钱款入账情况。10、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吴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1、户籍资料,被告人吴俊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俊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俊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16万余元,不完全是侵占款”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吴俊的供述、证人王某、徐某的证言及费用申请单、付款通知单、汇款凭证、报销审批单、微信公众平台高级接口开发账户风险押金收款收���(退款凭条)等书证,均证明被告人吴俊多次从本公司财务支取或报销钱款并占为己有,而公诉机关指控的166693.2元系被告人吴俊虚构事实或伪造票据而非法占有的,该数额已扣除被告人吴俊在工作中的合理报销部分,且在侦查阶段已与被告人吴俊逐笔核对,故公诉机关指控无误,对被告人吴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吴俊系初犯,已退还大部分非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吴俊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38405.2元。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策人民陪审员 李亚宁人民陪审员 曹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刘煜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