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林淑香与林周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淑香,林周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132号原告:林淑香。被告:林周爱。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淑香与被告林周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林淑香负担。审 判 长 包伟华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