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欧玛(中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962号申请人张振华。被执行人欧玛(中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城西工业园区外环路东。法定代表人MarcoBonometti,该公司董事长。张振华申请执行欧玛(中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张振华依据生效的(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欧玛(中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现金4908.3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案款4918.33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