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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冯建斌诉被告永州市绿洲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斌,永州市绿洲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冯建斌,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州市绿洲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斌诉被告永州市绿洲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斌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建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9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冯建斌负担。审 判 长  郭丽萍审 判 员  金小兰人民陪审员  阳淑娥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何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