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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39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8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24134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0年1月19日起至兑付完毕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62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刘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全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