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叶润军与广西大洋投资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润军,广西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558号原告:叶润军。被告:广西大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董学密,董事长。原告叶润军与被告广西大洋投资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在被告处购物,其中购买到一些疑似为进口食品的预包装糖果类食品,购物发票所登记商品名称为8盒单价22元的《佩夫人草本润喉糖》,单价都是19.8元的《巧益牌台湾绿茶棒棒》8包与《巧益牌台湾芒果棒棒》9包,一共消费512.6元。所购食品的标签标识为繁文(外文)标注。原告认为购自被告处的食品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以及国家为食品安全而制定的相关强制标准,上述三样涉案食品均无有效中文标签及任何进口商或代理商。原告通过字体翻译得知《佩夫人草本润喉糖》还添加不能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川贝、枇杷叶等药品,涉案食品的问题复杂且生产来源不明,可能未经任何检验检疫就进入国内、也可能经过了长时间的不正常运输以及储藏令质量受损或发生二次污染的风险增加、更有可能是国内外某地下黑工厂作坊非法加工而成,食用后将极其危险,一旦发生了质量问题,更是无从追溯,不但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以及制定的国家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标准,更是赤裸裸地挑战着民众的生命××食用后的安全性、危害性、风险性不言而喻,因可能对民众健康存在危害,原告已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对被告漠视国家法律销售禁止销售的该危险食品,现依法遂诉至贵人民法院以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原告购买的食品无有效中文标签及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而且违规添加药品成分,故不符合上述法律要求,属于来源不明有缺陷不安全的食品。再根据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该食品仅仅使用繁文标注而不标注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就违反了该标准的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此诉至西乡塘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512.6元;2、被告支付原告购货款的10倍赔偿金5126元;3、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打印费200元;4、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金赔偿50元;5、被告公开书面道歉;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当庭撤回了其第4、5项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被告的工商《电脑咨询单》;3、购物发票、小票;4、实物拍摄的照片。被告未做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在被告处购买到一些预包装糖果类食品。购物发票所登记商品名称为8盒单价为22元的佩夫人草本润喉糖,8包单价为19.8元的巧益牌台湾绿茶棒棒糖与9包单价为19.8元的巧益牌台湾芒果棒棒糖,原告一共消费512.6元。原告要求被告开具了购物发票(加盖了被告的稽核专用章)。庭审过程中,原告出示了其所购买的佩夫人草本润喉糖、巧益牌台湾绿茶棒棒糖、巧益牌台湾芒果棒棒糖的实物,原告所购的前述食品外包装上所注明的标签标识为中文繁体字及相应英文。其中,佩夫人草本润喉糖的外包装标签标识中注明其成分中添加了天然川贝、枇杷叶、桔梗等药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关于原告是否在被告处购买了本案所涉的食品佩夫人草本润喉糖、巧益牌台湾绿茶棒棒糖、巧益牌台湾芒果棒棒糖的问题。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加盖有被告的稽核专用章的发票及涉案产品实物;被告未出庭应诉并提出反驳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前述产品系购自被告处。关于被告应否退还原告购货款512.6元及赔偿原告购货款的10倍赔偿金5126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佩夫人草本润喉糖注明的成分含有枇杷叶、天然川贝、蜂胶,而枇杷叶、天然川贝、蜂胶均未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8条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6.3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本案中,从台湾地区进口的佩夫人草本润喉糖、巧益牌台湾绿茶棒棒糖、巧益牌台湾芒果棒棒糖包装盒上虽然标注有繁体中文、英文标签,但该繁体中文标签并非《食品安全法》中所指的以通行于大陆地区的规范的简体中文汉字标注的“中文标签”,且前述产品也未标注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佩夫人草本润喉糖添加了不能添加到食品中的药品成分,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佩夫人草本润喉糖、巧益牌台湾绿茶棒棒糖、巧益牌台湾芒果棒棒糖以繁体中文标签标注,又不标注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512.6元及赔偿原告购货款的10倍赔偿金51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应否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打印费200元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打印费200元,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费用是否确实发生及发生的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大洋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叶润军购货款512.6元;二、被告广西大洋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叶润军赔偿金5126元;三、驳回原告叶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西大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滕骞人民陪审员 方微人民陪审员 覃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严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