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郑某。被告陈某甲,现于山东省金桥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起诉后经本院合法传唤,长期未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程文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