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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郑某。被告陈某甲,现于山东省金桥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起诉后经本院合法传唤,长期未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程文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