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松浩与赖志朋、黄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松浩,赖志朋,黄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江松浩,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赖志朋,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玉林,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松浩与被执行人赖志朋、黄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赖志朋、黄玉林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通过上杭县工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6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赖志朋、黄玉林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