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小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辉与叶县坡角山汇银砖业有限公司、王春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辉,叶县坡角山汇银砖业有限公司,王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小字第50号原告郭辉,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叶县坡角山汇银砖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春晓,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与被告叶县坡角山汇银砖业有限公司、王春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辉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辉承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