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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小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辉与叶县坡角山汇银砖业有限公司、王春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辉,叶县坡角山汇银砖业有限公司,王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小字第50号原告郭辉,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叶县坡角山汇银砖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春晓,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与被告叶县坡角山汇银砖业有限公司、王春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辉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辉承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