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昌邑市昌宁机械有限公司与杨瑞亮、徐忠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昌宁机械有限公司,杨瑞亮,徐忠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初字第61号原告昌邑市昌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滕凤群,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浩,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瑞亮,系昌邑市围子街办瑞亮五金商店业主。委托代理人魏显政,昌邑征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忠,系潍城区新兴金属制品经营部业主。原告昌邑市昌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瑞亮、徐忠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姜桂胜助理审判员 赵太帅人民陪审员 马家文二0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陶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