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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昌邑市昌宁机械有限公司与杨瑞亮、徐忠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昌宁机械有限公司,杨瑞亮,徐忠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初字第61号原告昌邑市昌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滕凤群,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浩,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瑞亮,系昌邑市围子街办瑞亮五金商店业主。委托代理人魏显政,昌邑征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忠,系潍城区新兴金属制品经营部业主。原告昌邑市昌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瑞亮、徐忠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姜桂胜助理审判员  赵太帅人民陪审员  马家文二0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陶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