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阳波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52号罪犯阳波,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中区刑初字第014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5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阳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阳波,在服刑期间,获日常记功奖励四次、年终单项表扬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阳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