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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5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燕、张顺有诉被告李宝红、高石林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519-3号原告代县诚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补兰,总经理。被告罗安芳,女,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蒿坪镇双星村*组村民。被告邱青友,男,汉族,1990年10月10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蒿坪镇双星村*组村民。被告邱青芝,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蒿坪镇双星村*组村民。被告胡德点,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蔺河乡立新村*组村民。原告代县诚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安芳、邱青友、邱青芝、胡德点合同纠纷案和原告代县诚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安芳、罗安军、邱青友、邱青芝合同纠纷案,本院俊已立案受理。被告代县诚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邱洪兴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的保险赔偿金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15)代民初兹第519-1号民事裁定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向我院提出了异议,请求解除对邱洪兴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康分公司的贷款保全裁定。本院认为,中国人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韩海燕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江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