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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崔志刚诉汤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钢,汤亚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商初字第494号原告崔志钢,男,1950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塔子城镇。被告汤亚彬,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塔子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钢诉被告汤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经原、告自行协商,已就纠纷达成协议,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以此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00元减半收取319.00元,由原告崔志钢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偶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