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崔志刚诉汤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钢,汤亚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商初字第494号原告崔志钢,男,1950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塔子城镇。被告汤亚彬,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塔子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钢诉被告汤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经原、告自行协商,已就纠纷达成协议,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以此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00元减半收取319.00元,由原告崔志钢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偶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