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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梁伟祥与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祥,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梁伟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李英豪,广东广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兵,男,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梁伟祥诉被告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伟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英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承诺于同年12月10日前清还该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1000元(实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11日起计至清偿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诉讼中,为证明其主张事实,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0元的事实,并约定2014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清偿。本院依法对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5日,被告以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8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写下一份《借据》,内容为:“今借到梁伟祥先生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正,2014年12月10日前还清”。后被告未还款,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2月28日,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6%;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35%;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27日,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1%;2015年6月28日至今,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85%。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致本案纠纷,被告应负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2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双方约定2014年12月10日为还款日期,被告未按期还款,故利息应从2014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本院参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1.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2月28日计算为:28000元×80天×5.6%÷365天=344元;2.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计算为:28000元×71天×5.35%÷365天=291元;3.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9日计算为:28000元×30天×5.1%÷365天=117元。综上暂计至2015年6月9日为752元。关于2015年6月9日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伟祥返还借款28000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9日为752元,从2015年6月10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梁伟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2.5元(由原告梁伟祥预交),由原告梁伟祥负担25元,被告陈兵负担2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