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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4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金霞与何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霞,何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411-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霞,女,汉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卫锋,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霞与被执行人何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金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未民初字第0342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37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卫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霞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41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