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山枫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鼎盛义和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山枫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鼎盛义和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3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山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8号莱特纸张油墨市场2A-1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鼎盛义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汉口花园三期E区(怡菊院)8栋3单元9层2室。法定代表人付祖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山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鼎盛义和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山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武汉鼎盛义和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武汉市山枫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10031.6元;二、被执行人武汉鼎盛义和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三、被执行人武汉鼎盛义和包装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973元,保全费2120元,邮寄费4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鼎盛义和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18685.6元(实际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金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