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泾执字第005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夏晓云申请执行郑凤鸣、程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晓元,郑凤鸣,程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568-2号申请人:夏晓元。委托代理人:芮珍平。被执行人:郑凤鸣。被执行人:程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凤鸣所有的车牌号为皖XXXX**传祺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由被执行人郑凤鸣负责保管,查封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国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巢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