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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26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岸光与吴汝甫、梁如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岸光,吴汝甫,梁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2671-1号申请执行人:张岸光,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5972。被执行人:吴汝甫,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930。被执行人:梁如娟,女,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722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依法委托广东正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汝甫名下的位于会城圭阳北路33号玉圭园18座(房地证号:02000366**)。2015年8月20日,由买受人谭瑞兴(公民身份号码:××)和林仕荣(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6204089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执字第2671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汝甫名下的位于会城圭阳北路33号玉圭园18座(房地证号:02000366**))的查封。二、注销抵押权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抵押人)吴汝甫名下的位于会城圭阳北路33号玉圭园18座(房地证号:02000366**)房屋产权的抵押权。三、注销原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书。四、原被执行人吴汝甫名下的位于会城圭阳北路33号玉圭园18座(房地证号:02000366**)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裁定之日起归买受人谭瑞兴(公民身份号码:××)和林仕荣(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五、买受人买受人谭瑞兴(公民身份号码:××)和林仕荣(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黄良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