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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渝,王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渝,王向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137号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37号平街第11楼,组织机构代码28487513-1。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旷某某,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渝,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向东,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渝、被告王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忆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