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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欧志亮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志亮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470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志亮,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人员,户籍地:清远市清新区。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清远市看守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5)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志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带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志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3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东江村301房将被告人欧志亮抓获,在其身上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4.7克、氯胺酮25.3克。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欧志亮的供述,证据保全清单,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证人陈某某、钱某某等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审讯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志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欧志亮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志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欧志亮判处���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志亮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志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志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欧志亮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犯罪后,尚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欧志亮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志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欧志亮的刑期自2015年4月28日起,执行至2017年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潘文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