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水金与徐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程水金,徐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52号申请执行人程水金。被执行人徐文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徐文娟向程水金偿还借款57,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650元、邮寄费20元、执行费765元由徐文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文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43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