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杏枚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杏枚,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杏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4)邵中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现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杏枚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均在隆回县,因此,本案由隆回县人民法院执行更加有利于案件的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杏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超 英审 判 员 刘 欣审 判 员 陈 更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佳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