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执保字第1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宗强与顾鹏、聂士杰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强,顾鹏,聂士杰,万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165-1号原告张宗强。被告顾鹏。被告聂士杰。被告万法红。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5554号原告张宗强与被告顾鹏、聂士杰、万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1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顾鹏、聂士杰、万法红价值52万元财产一宗。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顾鹏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顾鹏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