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区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重庆市万州区万达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929号原告王××,女,汉族。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998号5幢附1号。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王××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仲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