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刘某甲。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满喜审 判 员 胡宏宇人民陪审员 蒋乙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