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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刘某甲。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满喜审 判 员  胡宏宇人民陪审员  蒋乙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