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冻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扁福与被执行人汪永明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扁福,汪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冻字第357-2号申请执行人扁福,山丹县村民。被执行人汪永明,山丹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汪永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永明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永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永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永明名下在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奇信用社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毛积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