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宪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冯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库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维胜,系业务员。被执行人冯宪国,男,现住公主岭市。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2011)公民二初字第1456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公民二初字第1384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皓审 判 员 林万福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忠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