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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平平与安新县民政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平,安新县民政局,刘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43号原告黄平平。被告安新县民政局,住所地安新县永安大街。法定代表人杨路达,该局局长。第三人刘冲。原告黄平平不服被告安新县民政局为原告与第三人颁发的L130632-2014-000438号离婚证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新县民政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杨亚辉人民陪审员  王怀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