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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万新华与武汉市精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16号申请执行人万新华。被执行人武汉市精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51号22楼。法定代表人陈槟榔,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万新华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精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大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共计93432.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鉴定费253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0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精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94986.07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游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