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林灿与薄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灿,薄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459号原告黄林灿。委托代理人瞿卫东。被告薄金。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生。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谈桂君。委托代理人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林灿与被告薄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下称中国移动泰州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林灿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泰州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林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灿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曹味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