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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羊方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羊方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663号原告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天利上城B座3层。法定代表人袁敏鳌。委托代理人张吉利,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羊方元,男。原告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羊方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0元,由原告遵义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祝江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