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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4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志强抢劫、强奸、抢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733号罪犯刘志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0)蠡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志强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28日,获计分表扬奖励6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