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741号罪犯张宏。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唐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宏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2月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爱厂代理审判员张世强代理审判员谷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