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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砀山县高铁新区黄草庙后西村民组与砀山县高铁新区孟饭棚村村民委员会、黄瑞堂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02号原告:砀山县高铁新区黄草庙后西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高铁新区。代表人:陈连科。代表人:黄运海。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高铁新区孟饭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法定代表人:邵建设,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黄瑞堂,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被告:唐月玲,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委托代理人:王宜彬,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方,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高铁新区黄草庙后西村民组与被告砀山县高铁新区孟饭棚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黄瑞堂、被告唐月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09月08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王法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loz一loz不予受理;loz二loz对管辖权有异议的;loz三loz驳回起诉;loz四loz保全和先予执行;loz五loz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loz六loz中止或者终结诉讼;loz七loz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loz八loz中止或者终结执行;loz九loz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loz十loz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loz十一loz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