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段娜与封灿灿、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娜,封灿灿,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1412号原告:段娜。委托代理人:张立谦。被告:封灿灿。被告:李芳。原告段娜与被告封灿灿、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娜的委托代理人张立谦、被告封灿灿、李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6日,被告封灿灿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李芳作担保。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8‰,并签订借款合同。2015年5月5日合同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10万元借款,被告我行我素,置之不理。诉请: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保全费及延迟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及收到条。被告封灿灿辩称,具体借款时间我不记得了,秦会兰是我婆婆,她说做生意用钱让我过去签的字,后来李芳也去了,我们两个都签完字就走了。借款的数额是10万元,我收到法院传票以后给我婆婆秦会兰打了电话,她说借款的利息每个月都按时给付,还于2015年5月份左右给付了半年的管理费8、9千元。被告李芳辩称:借款的时间记不清了,秦会兰和我在柳芳居住对门,接触比较多,2014年11月6日给我打电话说让封灿灿出名借款,我作为担保人签名,她说给我好处费我没有要,当时我签字的时候都是空白的,我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封灿灿说其他的事不用我管了,你走吧,当我发现我工资被查封以后我才知道是段娜起诉了我,才想起来为封灿灿担保的事,其实是秦会兰用的这笔钱,我跟原告联系以后,看了合同的原件,才知道合同上写的是以李芳夫妻名下的房产、财产及工资收入作为担保,这个事没有经过我允许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封灿灿写到合同上的。秦会兰让我担保的时候口头向我保证过不会出事,她一定会还上这笔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被告封灿灿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李芳作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封灿灿向段娜借款10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万元整,以李芳夫妻名下房产、财产及工资收入和封灿灿夫妻双方名下房产、财产及工资收入作为抵押。三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8‰,每月付息,借款时间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止。合同中还约定:“若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和到期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每日加收借款人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原告将现金10万元交付封灿灿后,封灿灿为原告写下收条。原告和被告封灿灿、李芳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借款期间的利息被告都已按时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和自起诉之日起至今的利息和违约金。被告封灿灿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有借款10万元的事实,上面的签字也是我签的。被告李芳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合同上签名是我的,有这么回事,当时我不知道合同上还写有以我夫妻名下的房产、财产、工资收入做抵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封灿灿向原告段娜借款10万元,有借款合同为证,被告封灿灿也予以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封灿灿向原告借款后,将该借款转让给他人使用,并不影响原、被告双方借款事实的成立,借款人封灿灿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封灿灿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给付期间应自2015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月息按18‰,违约金每日按借款总额5‰计算,但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李芳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故被告李芳对被告封灿灿偿还原告10万元本金、利息、违约金应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封灿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段娜借款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自2015年7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利率按双方约定月息18‰、违约金每日按借款总额5‰计算,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二、被告李芳对以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封灿灿、李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谢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