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98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蔡秋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