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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98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蔡秋雷 来自: